標簽上對商標名稱的字號有要求嗎?
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有要求的。
GB 7718中4.1.2.2.1規定: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他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依據GB 28050明確規定: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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